河北中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0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中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审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审计整改工作是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按照学校领导批示要求和审计意见、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助力提升学校整体治理水平。
第五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处将审计结论性文件相关问题抄送给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一)组织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机制的参考依据;
(三)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专项报告等)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台账(详见附件)。
第七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对于因学校整体体制机制原因导致的问题,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同时为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2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条  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审计整改进度、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和完善内控机制、管理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审计整改台账进行逐一检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