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和《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应接受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是指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将装订好的审计卷宗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的各类型审计。
 第二章 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遵循按项目类型、性质分类等原则,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文件材料。包括实施项目审计的委托书、领导批示、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文件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小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包括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
(一)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的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电子审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向其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于审计处内部。学校其他部门或其他单位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纪检监察室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学校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