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3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节约工程投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来源的资金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工程项目(含房屋装饰改造、水电改造、道路修建改造、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改造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附属单位工程项目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及到位情况;应予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单位的预选和评标情况;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开工前基建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变更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合法性;设备材料的采购情况;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重点:

一)内部控制审计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二)造价审计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三)招标审计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价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四)付款审计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款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款项时,应留足尾款。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报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同意后,一般采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个审计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最终复核和审定审计结果并报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审批。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计处对其进行抽查。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工程招标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行全过程审计;上述各类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审计处有权开展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各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按照审计工作介入及实施完成的阶段分为全过程审计、工程内控审计、工程招标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全过程审计审计内容包含工程内控审计、工程招标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工程付款审计等,具体内容详见《河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二)工程内控审计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

2.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

3.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

4.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

5.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三)工程招标审计主要内容:

1.招标形式及招标程序审计。审查项目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招标形式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计意见修正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3.招标文件审计。重点审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结算原则、商务条款是否合规合理,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4.工程合同协议审计。对照招标文件及中标报价书,重点审查拟签订工程合同、协议的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等。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计结算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和综合单价的合规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量、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报等行为发生,通过审计确认工程的合理价格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程序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审计程序

(一)在工程立项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处不定期进行管理内控抽查审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及归口管理授权或归口管理说明;

2.针对具体项目的人员配备、管理岗位设置以及管理职责;

3.建设相应阶段应履行的基本程序清单以及履行情况明细:立项履行程序、招投标履行程序、变更履行程序等;

4.执行有关政策的业务管理情况;

5.项目批复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提供项目批复预算、付款支付台账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计处组审计小组对内控程序和内控成果文件进行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在工程招标文件发布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招标用设计图纸、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审计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全面审计或重点审计,并与编制单位核对,提供审计意见书。

(二)招标文件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提供招标文件,审计处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并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意见补充完善招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文件审计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送审拟签订合同或协议,审计处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并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补充完善拟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核后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2.竣工验收报告;

3.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纸版及软件版);

4.各种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5.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7.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确认单;

8.材料差价计算明细表;

9.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处,特殊情况经分管项目主管部门校领导审批后可以延迟报送,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处组织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对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审核报告和结算费用审核定案表。

(四)审计处根据工程审核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经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五)财务处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量、项的真实性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计处有权抽查。工程变更签证须有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聘请监理的项目,需要监理人员签字。工程单项变更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附详细说明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加,未经审计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项目审计处应及时建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审计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财务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并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二)审计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处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意见,财务处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审计处经对书面反馈意见核实后,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连同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财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报告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建账手续。

 

第四章  审计费用的分担与支付

第十九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项目进行财务结算时,按照以下规定分担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结算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50%,施工单位承担5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额为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算额之间的差额,核减率为核减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算额比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分担的审计费用,由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用的计算和分担规定应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河北中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冀中医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