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处级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四条 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处级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二)处级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三)处级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处级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主要负责同志,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对党政正职主要负责同志同步组织实施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基建项目竣工之后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部门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部门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四)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部门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九)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四)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五)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六)有无超预(概)算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七)重大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协商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四条 审计时,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部门基本信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业绩、固定资产购置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其他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个别访谈或者座谈等形式听取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有关同志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对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处级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处级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处级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处级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处级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工作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处级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处级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处级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党委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党委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审定签发后,向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处级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处级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处级干部、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冀中医监〔2014〕4号)、《河北中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冀中医〔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