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以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对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审计处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审核咨询公司编制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三)负责向咨询公司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五)负责评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监督各方面行为。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经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按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工程造价资料和相关资料;
(二)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三)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对全过程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勘察设计阶段主要检查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设计要求是否明确,有无采取限额设计;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拟定的设计任务书是否详细,表述是否明晰;勘察设计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二)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审计,主要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是否包含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和严密性等。
(三)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工程进度款、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索赔费用等。
1.隐蔽工程审计。检查隐蔽工程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根据需要,审计人员可以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设计变更及洽商审计。主要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变更费用计算是否合理、合规;洽商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洽商费用计算是否准确等。
3.工程进度款审计。主要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审查拟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主要检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标采购或认质认价;施工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厂家、规格、质量要求的乙供主要材料和设备在进场使用前,是否经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的核实和确认;实际使用的材料及设备与施工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是否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同意,并按程序重新认质认价。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抽查主要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情况。
5.工程索赔费用审计。主要检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划分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由于施工单位过失造成的损失是否进行了扣除。
(四)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主要是工程结算审计,检查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报告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
(五)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
2.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
3.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
4.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5.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
6.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7.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
8.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列入财务预算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成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组,并出具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签署意见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根据审计意见,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三)将拟定的勘察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在工程招标文件发布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初步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标图纸及编标原则等相关资料,审计处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二)审计项目组在接到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草拟施工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并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有标底地提供标底、施工图、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及电子文档)、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审计项目组审核合同条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审计项目组随工程进度及时跟踪,检查工程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在施工阶段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项目组参与验收。
3.审计项目组可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实际施工进行跟踪,包括使用卷尺进行测量,使用数码设备对现场情况直观记录,必要时使用仪器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等。
4.审计项目组对现场实际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取样。
(三)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提前30日提供材料、设备各阶段采购计划。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项目管理部门提前10日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的用量、质量、价格与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并填写“材料价格签认单”,经三方签字送交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
4.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建议价格,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或招投标。
5.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了“厂家、规格”的部分,在进场使用前由项目管理部门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项目组进行确认。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如工程进度拖延,同时提交“工程进度拖延原因分析”。
2.项目管理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后提交给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进度控制评价
1.检查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
2.检查和评价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是否明确、合理。
(六)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计
根据《河北中医学院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作为有效的计量变更、洽商费用依据。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凡涉及费用的变更、洽商,相关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审计项目组报送有关资料,征求审计项目组的意见,对于紧急变更应及时通知审计项目组驻工地的审计人员。
(七)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
3.审计项目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八)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2.审计项目组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28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处复核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4.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进行竣工结算。
(九)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处主持召开协调会,校园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重大分歧,报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在全过程审计中,受委托咨询公司对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都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发送给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施工等相关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有关资料调整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费用分摊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全过程审计费用扣除施工单位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冀中医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