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学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向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及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处长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审计处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省教育厅审计处报告,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行政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审计处处长和审计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附属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附属单位结合本办法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订相应审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冀中医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