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查看次数:
        一、起草背景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省社科基金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国家和我省对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管理办法亟须修订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修订印发,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省管理办法修订提供方向引导和起草参考。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社科基金管理特点,我们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说明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经费支持范围、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共3个科目。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同时明确了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要求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对跨单位合作项目的资金要求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资金拨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可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对项目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调剂,以及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的规范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明确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列举了项目预算执行中的禁止行为。明确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执行期限。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将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中的“直接费用”进行了合并,由原来的8项费用(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合并为3项(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对“间接费用”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是新增了“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内容。可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实行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同时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制定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三是将原来的“绩效评价”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其中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均按照国家办法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原办法相关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