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查看次数:
   一、背景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内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优化创新环境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七方面内容: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软科学研究和科普能力建设、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试点工作、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举办省创新创业大赛、其他有助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结合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