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查看次数:
  
冀财教〔2022〕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实施区域科技创新跃升、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科技服务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奖励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批复下达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主要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并对本级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开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牵头结合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限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时限合理及时分配下达,并落实到项目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投资、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组织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