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查看次数:
 一、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对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资金批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七章32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重点研发资金和省校科技合作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支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

  重点研发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中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管理,编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省校科技合作资金支持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和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解决项目研发或实施过程中的“卡脖子”难题,从已与河北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省校合作项目特点和实际另行制定。

  重点研发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三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应当按照承若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