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3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事业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我校作为依托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和基金项目经费、各类专项科研经费、各类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经费、各类学科和人才团队建设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开展科技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外单位纵向科技项目委托研究任务的子课题,其研究经费一般列入横向科研经费。

(三)校级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有关科技事业发展、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等由学校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学校为各类科研项目和平台匹配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含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内容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

 

第二章  审计主要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省、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的经费决算。

第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抽查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视情况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按上级规定必须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如上级未指派第三方审计机构,则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委托。

第十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审计处汇报整改情况;审计处视整改情况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需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

对预算批复情况、预算调整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

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审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

(四)其他需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项目负责人签字。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告(表)提交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原则上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或与财务账簿记录不一致,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审计处对科费决算审签资料进行归档。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科研经费审计。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审计通知书。

3.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审计处向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在必要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技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表);

2.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3.外拨资金应提供合同书、协议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4.科研经费支出项目账明细数据;

5.有关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经费决算,审计处不予审签。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立项资料:含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执行资料:含资金外拨资料,配套经费到位资料,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3.经费监管资料:含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4.成果资料:含结题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资料。

(三)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第三方机构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冀中医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