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3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配置物资采购资源、降低物资采购风险、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河北中医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河北中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学校为从事日常管理活动或为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目的,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购买设备、图书、实验用品等大宗货物采购行为,不包括工程项目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鉴证和评价。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项目,审计处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含网上商城采购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结算付款等。

第七条  采购计划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采购计划是否已编报预算,并按学校预算执行,采购立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二)审查有无超计划、无计划的采购行为,追加的采购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审查采购计划是否经过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大宗设备及进口设备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第八条  采购招投标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手续;是否违规将采购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达到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的,是否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不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除外)。

(二)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检查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无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等行为;检查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公示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评标程序的合规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数量;开标会议主持人、唱标人、专家评委及主任评委是否在相应权限内履行职责;有无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方式、评标方式、评分标准以及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件和内容等;

(四)审查评标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五)审查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采购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具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涉及名称是否规范,数量、规格、质量、性能、金额、付款方式表达是否准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二)采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三)对涉及安全保密的物资设备采购,是否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

第十条  采购货物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采购的物资设备是否验收、入库,验收小组是否对交货产品与样品及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形成验收与入库记录;

(二)专业设备是否按国家规定经过专家验收或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合格;

(三)对于验收发现的偏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及时、合理与有效地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结算与价款支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货款结算金额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审查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提供的支撑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货款结算是否在对应的项目预算中开支,支付手续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货物到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验收,在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将以下材料报送审计处:

(一)采购项目送审函;

(二)采购审计承诺书;

(三)货物类采购申请表;

(四)采购项目立项论证文件;

(五)招标审批表;

(六)招标文件汇编或参照招标文件汇编的相关资料;

(七)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采购合同或协议;

(九)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需如实反映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等核对情况,以及物资质量验收结果,须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提供给审计项目组。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审计处接收完整的审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书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