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查看次数:
 冀财教〔2022〕9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9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建设高校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权重50%)、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50%)。基础因素包括建设高校在校生数等;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包括建设高校近三年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数、获奖项目数等。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建设高校工作进展、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建设高校项目资金预算数=(该校基础因素/Σ各建设高校基础因素×权重+该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Σ各建设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决策部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商省财政厅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落实到项目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草案;审核汇总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项目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核上报的基础数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等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不得与中央和省级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重复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五)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与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四条 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规范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双创学院和实践基地的重点建设任务,制定本校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