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28  查看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情况

  旧办法共6章、24条规定,新办法共6章、23条规定,新旧办法基本一致,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新办法主要是对旧办法中关于组建“双一流”专家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了精简工作流程,确保“双一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不再组建“双一流”专家库,由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涉及领域的行业专家,参与制定“双一流”发展规划,开展评估评审、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动态监控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财政资金的管理职责、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理划分资金管理职能。省教育厅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牵头制定“双一流”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等,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省财政厅根据“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将年度建设资金列入省级预算。项目承担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

  (二)明确资金预算安排方式。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双一流”建设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全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印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将项目承担学校和学科纳入“双一流”建设序列,做好“双一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科学编制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论证分年度建设项目,明确绩效目标指标,经专家评审、学校审定后,按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应做到预算可执行。

  (三)提出资金预算执行要求。项目承担学校要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相关支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日常运转、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支出。除上述支出事项外,专项资金由高校根据资金用途以及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学校及省教育厅应按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双一流”建设学科和经费补助额度,建立择优扶强、动态调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